近日,浙江省《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有关技术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对建筑面积计算进行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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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相比,对涉及层高、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和出挑部分下部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进行了优化,使各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有了更科学、更合理、更透明、更精准的权威性计算标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建筑空间规划设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整顿市场交易秩序,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2023年3月1日之前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仍执行原技术标准规定;2023年3月1日之后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按《通知》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还将对各类特殊建筑形式(如:连续层高2.20米以下的建筑空间、自然层超高的建筑空间、保温层、抹灰层、饰面层等)研究制定更为综合全面的建筑工程面积计算细则,让市民可以真正明白消费、放心购房、住有安居、住有宜居。
《通知》内容具体如下↓↓↓
一、涉及层高的建筑面积计算
《规程》
1.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算。
2.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米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
《规程》
综合考虑阳台是否为住宅套内、结构层高是否达到2.2米、阳台对外敞开面有无柱围合等多项因素计算建筑面积。
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护结构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护设施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 1/2 计算建筑面积。
封闭式阳台面积全计(左);不封闭阳台计1/2面积(右)
注意:
1.阳台是否封闭是以原始规划设计为准。
2.住宅阳台仍需按《规程》控制指标。
三、出挑部分下部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规程》
《通知》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红色框内区域)不计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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