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午,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四、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浙江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连续1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一次调整时间是在2021年8月1日。此次调整后,与上一次相比,浙江的月最低工资三档分别提高了210元、190元、170元,各档增幅均达到9.2%;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提高了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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