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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有保障,不能流血又流泪

2021-07-14 09:21   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中心记者 吴卓尔 通讯员 房凯达   编辑: 金悦欢

  好心救助、见义勇为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行美德,如果因此而受伤,能否得到相应补偿呢?近日,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年初,家住洲泉镇的汤阿姨在回家路上,看到小朱连人带自行车摔倒在田里,胳膊及手上均有血渍。热心肠的汤阿姨立即出手相救,将小朱扶起。但没想到,在帮助小朱搬自行车的时候,汤阿姨不慎被脚踏板勾住,跌入田边渠道中,还被自行车压住左脚,导致左脚踝骨折。

  之后,汤阿姨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她的左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功能丧失46%,其损害构成十级伤残。

  于是,汤阿姨找到小朱父母,协商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但未果,遂诉至桐乡法院。汤阿姨认为自己因见义勇为而受伤,要求小朱父母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损失15万元。在庭审中,小朱父母表示,感谢汤阿姨助人为乐的行为,但其要求的金额过高,家庭难以承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阿姨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依法鼓励和保护。因见义勇为遭受重大损失,若由见义勇为者承担,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利于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亦不能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对该案的处理,一方面不能挫伤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另一方面,也应尽力不使被救者背负过重的经济压力。

  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耐心沟通,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并建议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小朱父母补偿汤阿姨6万余元,并按约支付款项,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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