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公司承诺自己销售的空调是新机,可是市民陈先生在购买时却发现,这些所谓的新空调被改装过……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支持消费者要求商家“退一赔三”的诉请。
去年10月,陈先生在某机电公司以3.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格力牌中央空调,他一次性付清了款项,并签订了《空调设备购销(安装)合同》。可是在装修期间,陈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中央空调外机和已安装好的内机都存在条形码、出厂编码不清晰,部分被损毁的情况,他觉得空调可能并非原装正品。于是,陈先生立即与某机电公司联系,在多次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某机电公司退还购物款并按照商品价格3倍赔偿,合计15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某机电公司称,案涉设备为格力公司原厂生产,并非翻新机,因为异地销售,所以抹去部分条形码和编号,相关情况已告知原告,本案不存在销售欺诈。经原、被告申请,法院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争议设备是否属于格力公司原装正品机以及是否属于翻新机(即除产品编号被涂抹之外有无其他改造内容)进行函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说明1份,确认上述鉴定产品不符合格力公司产品标准,非格力公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原告购买了有格力商标标识、但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格力牌原装空调,损害了原告权益,构成欺诈,由被告某机电公司退还原告货款3.75万元,并支付3倍赔偿款11.2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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