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购得的房产到底该如何分配呢?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2018年,王某和李某相识相恋开始同居生活,热恋中的两人商议买房,并于2020年3月购得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某名下。
2021年,两人分手并解除同居关系,但财产分割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认为,买房是双方的决定,自己转给李某10万元首付款,又转了6个月还贷款共3万余元。而当时有结婚的打算,所以没有签订协议或要求李某出具收据;李某则认为,房子是自己一人购买且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王某所说的首付款及还贷款,实际都是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开支,与买房无关。
双方各执一词,王某遂向桐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套商品房。
承办法官审查证据时发现,王某主张的10万元首付款,其转账时间与李某购房支付首付款的时间吻合,主张还贷的几笔款项金额、转账时间、转入银行账户也均与李某还贷的金额、时间、银行账户一致。而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实际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开支,且李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足以独立支付首付款及偿还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产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虽然房产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而因双方对案涉房产的共有形式没有约定,遂按照法律规定,视为按份共有。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对房产的贡献,判决李某折价补偿王某房产价值20%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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