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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桐乡接收各类投诉举报1.18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9.25万元

回顾关于“消费维权”的那些事儿

2021-03-15 08:51   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中心记者 俞珂 通讯员 胡波   编辑: 金悦欢

  老百姓的生活离不开“消费”二字,消费者权益事关每一个人。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为“守护安全畅通消费”。

  一直以来,“放心消费在桐乡”是我市服务民生的一块“金字招牌”。2020年,桐乡市消保委共接收各类投诉举报1.18万件,其中,投诉4921件、举报5540件、咨询1339件,受理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9.25万元。此外,我市新培育放心消费单位4945个,新建放心消费村14个。

  这4921件投诉,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投诉量最高的前五位是服装鞋帽、一般食品、家居用品、美容美发、教育培训。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组数据和一些典型案例,来回顾2020年关于“消费维权”的那些事儿。

  典型案例一

  刚提的新车居然有划痕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1日,消费者丰先生在桐乡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某品牌的SUV。裸车价32万余元,他交了1万元定金,并与商家约定于同年8月底提车。9月2日,提车当天,丰先生发现车头左侧存在刮擦和凹陷的现象。该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是洗车时,自动洗车机发生故障所致,愿意及时修复并补偿丰先生两次保养。丰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双方协商未果后,丰先生于9月8日向桐乡市消保委举证投诉。

  接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约定双方于9月9日前来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由被诉人重新去厂家订购一辆同款新车,出厂日期在3个月内(若不是则假一赔三);

  2、承诺1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提车,若超过期限按定金的15%赔付;

  3、在以上承诺的基础上再赠送基础保养1次;

  4、保证售后服务质量。

  消费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典型案例二

  二手车的“三包”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消费者聂先生在桐乡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二手汽车,价值11万余元,且汽车尚在保修期内。然而,期间汽车厂方倒闭、4S店关闭,于是聂先生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承担相关保修费用。双方经私下交涉未果,2020年5月初,聂先生向市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接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协商,该汽车销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一次性补偿1800元,并约定此后与该车有关的一切问题均与被投诉人无任何关系。

  消费警示

  二手车没有“三包”(包退、包换、包修)规定,即使所购二手车还在“三包”期间,也应由厂方或4S店承担“三包”期内的质保;要购二手车时,可与商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保证正常行驶,反之则相关维修费用由商家承担。

  典型案例三

  买家具遭调包,

  实木变多层板、优质变劣质……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4日,消费者来先生与桐乡某软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室内软装订购合同,总价款10.68万元,已交付9.66万元,6月14日,所购家具到货后,来先生发现了如下问题:

  1、原约定家具为广东某厂家生产,商家在未通知买家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成苏州某厂家;

  2、部分家具如客厅电视柜、餐厅餐桌、书房书桌等原约定为实木定制,商家在未通知买家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为多层板材制作;

  3、商家擅自将约定的环保漆、静音阻尼及优质五金配件更换为劣质配件。

  来先生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

  6月18日,来先生来到市消保委举证投诉,市消保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商家退还有问题的家具款7.3万元,再一次性补偿来先生人民币4.7万元,共计1.2万元,钱款于3天内付清。

  消费警示

  消费者在购买或定制家具时一定要签订详细的购买合同,其合同上必须标明家具的尺寸、价格、材质、交货时间、退换货规则等。

  在家具送货上门后,要认真验货,除了检查家具表面平整光洁之外,边角、背板等处也要认真检查。

  典型案例四

  连续两次在同一药房买到临保药品

  案情简介

  2020年,消费者吴先生在桐乡市崇福镇某大药房,购买了一盒布洛芬缓释胶囊,当时仅距该药有效期截止不到一个月。根据规定,药店不能出售即将过期的药品。于是吴先生找到了药店, 药店方愿意支付500元进行私了,但吴先生拒绝补偿并希望其整改。10天后,吴先生第二次前往该店,但对方仍然给他即将过期的药品,吴先生遂向桐乡市消保委进行投诉并要求赔偿。

  接到吴先生反映的情况后,市消保委崇福分会工作人员随即开展调处。经调解,被投诉人愿意赔偿1000元给吴先生,并对店里药品进行检查,吴先生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接受。

  消费警示

  药品在临近过期3个月内应作下架处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若服用即将过期的药品致人伤害,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进行索赔: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制图 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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