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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民法典》强化保障担保人追偿权

2021-05-19 08:38   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中心记者 吴卓尔 通讯员 房凯达   编辑: 金悦欢

  近日,桐乡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嘉兴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后适用该法判决的嘉兴首例保证人追偿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权的案件。

  去年4月,被告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桐乡支行签订《购车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建行桐乡支行借款14.9万余元,另需支付分期手续费1.3万余元,并以其所购汽车为抵押物。原告嘉兴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建行桐乡支行代偿剩余欠款15.1万余元。今年4月原告起诉被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代偿款,并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主张的代偿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和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15.1万余元,原告享有被告提供抵押车辆的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民法典》对担保人的追偿权进行了强化保障。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担保人清偿债务后,追偿权的实现相对比较困难,即使诉讼中对债务人的相应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也可能被债务人的其他债务稀释掉。当然,即便能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追偿,实施起来也较为麻烦,且存有一定风险。

  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实施后,担保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对于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担保人依法享有该抵押权,而且可以在追偿权案件中一并主张该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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