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日前,桐乡一男子却为了泄愤,罔顾法律,将30多根自来水管从高楼抛下。目前,该男子被我市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我市发生的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例。
今年31岁的张某来自湖北,是一名电焊工。近段时间以来,他一直在屠甸镇某工地工作。7月14日,在9楼施工的他看到几名水电工正在搬运一捆捆自来水管,便上前提醒。“当时自来水管摆放的位置影响我施工,所以我就提出,让他们换个地方堆放。”张某说。
水电工虽口头答应了,但没有马上搬走。当张某再次回到该区域准备施工时发现,自来水管依然放在老地方。于是,张某与水电工发生了争执。
争吵过程中,张某把地上的30多根自来水管从9楼抛下泄愤,水电工见状随即报警。
当民警赶到现场时看到,事发地正好是个通道,但所幸当时没有人员进出。这些细长的自来水管就如一根根钢针,直插在泥地里。
张某的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高空抛物罪,桐乡警方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如今,张某很是懊悔:“当时,我就是脾气上来了,根本没有想到是在9楼。还好自来水管没有伤到人,不然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交代了。”
新闻链接
据了解,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如若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也意味着,就算高空抛物没有伤到他人,也同样是违法行为,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警方在此提醒,每一件高空抛出的物品都可能是伤人“凶器”。广大市民应主动学法守法,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相关新闻:
1.本网(桐乡新闻网)稿件下“稿件来源”项标注为“桐乡新闻网”、“今日桐乡”、“桐乡发布”、“桐乡时间”、“FM97.1”“桐乡市广播电视台”等的,根据协议,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稿件之网络版权均属桐乡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稿件来源:桐乡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其他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在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电话:0573-89399340 市府网:559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