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 人文 教育 视听 公告 概况 健康 财经 挂号 摄影 投稿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桐乡新闻>桐乡·综合
不让不该担责的人做“冤大头”

公共场所受伤维权也需依法依规

2021-11-24 08:42   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中心记者 吴卓尔 通讯员 徐鑫   编辑: 金悦欢

  一直以来,有人在某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受伤,都会理所当然地找到场所管理者、经营者赔偿,但事实上不是所有的受伤情形都可以索赔。近日,桐乡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5月,小陈骑着电动车去桐乡某广场的超市购物。在通过广场门口时,他紧随前面轿车,试图从机动车道驶入,不料却被降落的电动升降杆砸伤头部,随即倒地呈半昏迷状态。

  事后,小陈认为广场的物业管理方在安装和使用升降杆时存在问题,且大门没有分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入口,属于管理不善。而该处是通往超市购物的唯一入口,超市方却没有尽到提醒顾客的义务。于是,他将广场物业公司和购物超市一并起诉至桐乡法院,要求他们两家进行共同赔偿,就医疗费、误工费等索赔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现场照片和视频显示,发现事发入口明确划分了机动车入口和非机动车入口,设置明显,容易辨别。在此前提下,原告小陈不从非机动车入口进入,反而选择跟随前面轿车从机动车入口进入。作为行为能力健全的成年人,对跟车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性并避免此种情况发生。

  从事发视频可见,升降杆在前车驶入后合理时间内降落,未见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故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在安装和使用升降杆时存在瑕疵、管理不善,无事实根据。而事发区域非被告购物超市管理区域,原告要求被告购物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

  最终,审理案件的法官认定,原告小陈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两家被告公司对原告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也不存在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原告要求两家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桐乡发布官方微信
桐乡时间官方微信

相关新闻:

【 桐乡新闻网版权声明 】

1.本网(桐乡新闻网)稿件下“稿件来源”项标注为“桐乡新闻网”、“今日桐乡”、“桐乡发布”、“桐乡时间”、“FM97.1”“桐乡市广播电视台”等的,根据协议,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稿件之网络版权均属桐乡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稿件来源:桐乡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其他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在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电话:0573-89399340 市府网:559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