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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见证人和录像为什么代书遗嘱还是无效?

法官提醒: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缺一不可
2021-11-24 08:43   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中心记者 吴卓尔 通讯员 徐鑫   编辑: 金悦欢

  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处分其名下财产的方式,具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很多老人由于无法自行书写遗嘱,所以会选择代书遗嘱。但因为不是立遗嘱人本人所写,在实际认定中,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往往会遭到质疑。近日,桐乡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代书遗嘱被判定无效。

  立遗嘱人张某生前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中,他与配偶陈某育有一子张达(化名);第二段婚姻中,他与配偶朱某育有一子张晓(化名)。在张某去世后,张晓出示了一份代书遗嘱,内容是张某将名下遗产全部留给他来继承。张达认为,这份遗嘱有伪造的可能性,且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遗嘱系代书遗嘱,由张某生前好友孟某根据平时与张某的聊天内容整理后,于立遗嘱当日代书誊抄,年月日亦由孟某书写,好友周某、高某为见证人,在遗嘱订立过程中,由二婚妻子朱某的哥哥朱某某对该过程进行手机录像拍摄,录像被分为四段,记录了孟某代书遗嘱、宣读遗嘱、张某在遗嘱上签字捺印、两位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捺印的过程。但代书人孟某却未签字也未捺印。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的形成要确保时空一致性,既要求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同时进行,又要求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在空间上处在同一场合,即边口述、边听写、边见证。本案中,一方面,孟某代书遗嘱时是根据前期整理的摘录材料誊抄,不符合遗嘱人边口述、边听写的要求;另一方面,孟某作为代书人未在遗嘱上签字捺印,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代书遗嘱有明确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订立代书遗嘱还要注意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资格问题,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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