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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不支付装修款被告上法庭,后又私拆装修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没了,难道不用承担责任?

2021-11-24 08:44   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中心记者 吴卓尔 通讯员 徐鑫   编辑: 金悦欢


  桐乡某装修设计公司因为当初没有和嘉兴某洗车店签订装修合同,所以在迟迟收不到装修剩余款项后,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岂料该洗车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居然还私自拆毁了所有店面装修……近日,桐乡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起装修纠纷。

  2017年7月,嘉兴某洗车店联系到桐乡某装修设计公司为其租赁的店面进行设计、选材和装修,还特别交代要求豪华装修。因种种原因,装修公司在接到该工程后,并未与洗车店签订装修合同,也没有就该装修工程出具预算报告。

  起初,双方约定的是装修5间店面,后扩大到8间店面,在确定装修风格后,由装修公司购买装修材料并进行施工。2018年上半年装修完毕,洗车店正式投入使用,但双方未对装修工程费用进行结算,仅在装修刚开始时,由洗车店股东陈某支付了10万元装修费用。

  装修公司在讨要剩余装修费用无果后,向桐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洗车店支付设计费、剩余装修费,共计40余万元。但洗车店不仅辩称,当时与装修公司约定装修5间店面,其余3间为股东陈某私自约定,还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以房东要求拆除为由,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对待鉴定的8间店面的装修全部拆除,导致后来无法进行评估鉴定。

  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洗车店对8间店面均有使用,且8间店面也进行了统一布局,功能规划符合洗车店的需求,故认定装修公司为洗车店装修的是8间店面。本来因未签订合同,所以还需对已装修完成的店面进行评估鉴定,但洗车店私自拆除的行为,导致评估鉴定无法进行。结合庭审中洗车店的陈述及装修公司提供的部分票据酌定,除去已支付的10万元,洗车店还需支付装修公司30余万元,另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洗车店不服,遂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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