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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影咖擅播电影侵权要担责

经营者应规范化经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022-01-24 08:53   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中心记者 吴卓尔 通讯员 徐鑫   编辑: 金悦欢

  相较于传统的电影院,私人影院、影咖具备更好的私密性和舒适度,因此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但日前,桐乡某私人影咖俱乐部被起诉了,原因是其播放电影的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

  据了解,在这家私人影咖俱乐部里,只要花费六七十元钱,就能通过包房内安置的机顶盒进入各视频播放软件,点播自己想看的电影,并通过投影仪投到荧幕上。可是正当在这家私人影咖经营得风生水起之时,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却将其起诉到了法院。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经合法授权,依法取得电影作品《捉妖记》等数部电影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遂要求某私人影咖立即停止提供上述电影作品的点播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某私人影咖辩称,他们未提供任何私人片库供他人点播,仅是提供了机顶盒与终端播放设备,电影作品的提供者是第三方APP,若某文化传媒公司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可向该APP的运营商追究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电影作品系第三方视频网络平台提供,被告并未储存在本地设备或服务器上,但根据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原告约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拓展为既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又包括与信息网络传播相关的放映权在内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因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了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再现《捉妖记》等电影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这些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最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捉妖记》等电影作品的点播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法官指出,私人影咖、影院等营利性电影放映服务场所备受年轻消费者的青睐,电影点播行业的兴起也是大势所趋,但新型业态的出现势必会引发新的法律问题。电影作品的著作人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给视频网络平台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但与私人影咖的合作模式尚在摸索中,相关经营者应更加注重规范化经营,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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